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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罚不讲信用老板?

咨询者 : fa116396 - 江苏     时间 : 2010-03-06 23:03:41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于2008年2月14日进该厂工作,2009年5月8日该厂注销,2010年2月3日答应老板挽留且回掉外面已联系好的工作(口头协议春节后继续留该厂工作),2010年2月21日突然接到厂辞退我等人的通知,我们失业了,老板还拒付任何补偿。厂至今仍在生产,老板还是同一人,从未签劳动合同,证据已收集完毕即将起诉。请问可以要求哪些补偿?有何标准?我这情况怎样计算?谢谢!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1.老板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们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们对于每天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要求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0-03-06 23:24:04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刘江   [四川]    18982893232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2010-03-07 13:40:09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老板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们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你们对于每天超过8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要求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支付不超过150%的工资,休息是加班,支付两倍的工资 ,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的工资。

2010-03-07 21: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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