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7月到公司上班,2011年6月结婚,当时我28岁(应算晚婚)。我问公司要婚嫁公司说只有3天婚假,没有晚婚假!但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 明明写着晚婚应该增加7天休假。 请问1.公司算不算违反了法律法规?? 2.我能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的规定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我就因为单位 挤兑我 所以不想干了。叫单位也知道知道 啥叫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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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1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