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中对我的帮助! 事件: 1965年建造房屋,当时家庭成员父亲、母亲、长子(8岁)和女儿(2岁)。 1969年次子出世。 1981年大儿子(26岁)结婚分家,大儿子分得钱物,女儿无分得物,父母过世后小儿子独自继承老房(见证人,父亲、母亲、长子、次子签字,未过户,户头为母亲),父母健在。 1982年大儿子协助在老房的院内加盖平房 1993年父亲离世。 2005年对该老房进行重新分配,拟订分房协议书(如下),母亲及小儿子、大儿子、女儿均签字同意。 2008年旧村改造,女儿提出对该老房进行重新分配。 问题: 1、2005年分房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性质为?(析产、赠与) 建房时财产共有人是否包括大儿子及女儿?分房协议可否为对大儿子的析产协议,对小儿子的赠与协议? 2、分房协议书第三条,作废以前协议是否有效,是完全作废还是仅部分作废(未提及大儿子分得财物部分)?如果以前协议作废,可否按2005年分房协议执行,或老房有部分应为遗产? 3、维权的切入点在哪? 分房协议书 本着家庭团结的精神,经母亲XXX(房主),长子XXX,女儿XXX,次子XXX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 正房4间归次子XXX所有(面积XX)平房3间归长子XXX所有(面积XX)其它部分(院子等面积XX)两人各一半。 二、 拆迁后如果分得两套楼房,长子、次子各一套,楼房差价由各人负责,如果分得一套楼房,等出售后,按所得的面积分得房款。 三、 本协议自今日起签字生效,以前协议作废。 本协议一式二份,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协商解决 母亲XXX签字、长子XXX签字、女儿XXX签字、次子XXX签字 XX年XX月XX日
2005年对该老房进行重新分配,拟订分房协议书(如下),母亲及小儿子、大儿子、女儿均签字同意。 此为分家析产,应当有效。
2010-03-07 14:10:17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补充:次子在93年父亲去世时,是否已经结婚。以下分析是按照次子已经结婚为前提的。1、老房子中一半已经为遗嘱所处分。即一半是次子的家庭共有财产,次子在分房协议上单方签字是无效的;2、平房是父、母、次子三人共同财产,其中三分之一为次子的共有份额,还有三分之一是母亲的财产,另三分之一是遗产为母、长子、次子、女儿共有。这时候,没有长儿媳妇和次儿媳妇及女婿签字同意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变成各继承人财产。3、以前的协议无法作废。长子分得的钱物已经是长子的家庭财产,没有长儿媳妇的同意,不能返还回来的。 因此,该协议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部分效力待定。 补充完整后,我们会给你进一步的帮助。
2010-03-07 15:37:45
1、2005年分房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部分效力待定,协议性质为析产、 建房时财产共有人包括大儿,分房协议可为对大儿子的析产协议,对小儿子也是析产协议。 2、分房协议书第三条,不能否定以前生效的协议。 3、维权的切入点在哪?要看你帮谁维权了。 补充完整后,我们会给你进一步的帮助。
2010-03-07 20: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