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月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不要所欠的租金只要求租客搬出的请求己立案.因执行地不是我居住的地市,执行官提供的电话经常无人接听,法院的执行程序因不了解,所以请教专家以我的情况有更好的办法吗?不要钱要回我的房子都这么难吗?国家法律是如此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吗?谢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所申请的法院过六个月未执行,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3-08 14:18:44
若执行案件已分到具体办案人手中,应加强与办案人联系,因执行法官都比较忙,你一定要主动。若确实执行法官故意拖延,则可以向他的庭长、执行局长、法院信访办乃至院长反映情况并要求尽快执行。自执行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0-03-08 14:50:29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执行机关应该依法办理,不能无故拖延,你有权要求其依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10-03-08 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