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合同甲方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上写明了超出一月未支付房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我于合同到期前两天付款,但是他在合同中所提供得 银行卡号已注销,但没有通知我,现在他提出要终止合同。请问我是否属于违约。
你无过错行为,即造成不能按时交房租的原因是对方引起的,你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2012-01-06 19:46:56
不属于违约
2012-01-06 20:03:02
如陈述属实,不构成 违约
2012-01-07 06:43:35
你没有违约。出租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2-01-07 14:25:14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