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使用其工资与同岗位工人相差甚大,与9月7日与该公司签订一年劳工合同,但合同规定劳动报销自理,工资给予一定补助。但后来发放的补助比承诺少一半。该公司于2011.12.23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通知我于2012.1.22日将与我接触劳工合同。请问我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应当怎样维权?谢谢
可以申请仲裁
2012-01-12 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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