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亲戚女今年36岁了,结婚13年了,有一女儿(11岁)儿子(4岁)。但现在她丈夫说已经有别的人了,提出离婚。她丈夫是村支书记常年忙于在外,家里活都是她一个人做还带孩子,由于家里活重又带孩子她身体一至有病(风湿),而且也不轻。其实她不想离婚可是有什么办法呢!这种情况下离婚能跟对方要赡养费吗?怎么计算呢?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规定,你亲戚照顾家庭付出较多,有权要求给予补偿;而且,她丈夫属于有过错方,可以要求她丈夫给予赔偿。至于子女抚养,则是另一问题。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3-09 13:36:55
1.她的丈夫常年不抚养孩子、拒绝支付她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属于遗弃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拖欠的孩子的抚养费和和她的医疗费,具体计算方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男方自己已经承认他由别的人了,属于由婚外遇的情形,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给付精神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0-03-09 14:08:25
在分割财产时你要求多得财产,要求对方以补偿。同时若有证据证明有46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情形的,可请求损害赔偿。涉嫌重婚,可到法院通过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 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0-03-09 14: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