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我与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固定劳动合同),共签了4次,分别是2006年9月~2007年9月,2007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12月,因2008年7月份怀孕,后来公司和我补签了一页合同即2008年12月~哺乳期结束(即2010年3月)合同终止,现在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呢?按照我的情况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呢? 在此先谢谢律师的指点了!
你和公司已经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有义务为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0-03-10 13:21:20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公司与你 2007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9月~2008年12月,2008年12月~哺乳期结束签定了三次合同,已经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次,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应该给你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公司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1月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3-10 13:20:34
1、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公司提出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你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公司应当订立。但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由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补偿,还需确定2008年9月你是否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你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0-03-10 15:07:07
1、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案公司提出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但你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是,补签2008年12月~哺乳期结束(即2010年3月)合同是没有意义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0-03-10 16: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