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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没有什么办法反驳业主过高的诉讼请求??

咨询者 : wv000838 - 北京     时间 : 2012-01-08 16:39:30    状态 : 已解决



我公司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迟延交房,到2007年12月才以短信的形式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业主吴某接到通知后,2008年2月15日到我公司领了钥匙,交了物业费并签订了书面的入伙会签单。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我公司积极进行了修复,,业主也在同事进行了装修,2008年10月,我公司对业主的房屋整修完毕,业主提出要我公司给他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我公司在2008年10月20日向业主出具了两书,但是业主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支付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20日的违约金和租房损失, 现在问题是,我们已经在2008年2月15日向业主交房了,并且业主当时已经开始装修了,将违约金和租金损失定到2008年10月是否合适?有没有什么办法反驳业主过高的诉讼请求?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方的违约责任应该定在2008年2月15日之前。

2012-01-08 16:41:4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你们是在2008年2月15日实际交房的,违约期限应当计算到该日。

2012-01-08 18:03:33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将违约金和租金损失定到2008年10月不符合事实。你方可以提出反驳

2012-01-08 19:41:03

赵江涛   [北京]    13031008678

您好: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电话: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http://www.beijingdalvshi.cn 北京赵江涛律师

2012-01-08 20:54:08

宋娜   [北京]    13269016316

你好! 违约期限应当计算到2008年2月15日。

2012-01-09 18:18:22

陆岩   [北京]    13911265180

你方的实际交房日期应该以2007年12月短信中所确定的日期为准。除此之外的反驳理由还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2012-01-10 19: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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