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已经还了.而还钱的时候.甲问乙要借条时.乙却说没在身上.就没有给借条.因为是朋友就相信他没有要借条回来.借这个钱的用途是当初乙找甲做为调动工作用的.如果不成功在赔偿.后面因为调动不成功所以乙找甲做赔偿.而这个钱又是甲跟丙借来还给乙的..现在乙却拿借条到法院告甲说没还钱.法院的判决书下来.表明甲应该偿还乙的钱.如果不服可以在申诉..这样的情况.如果在申诉.找到丙来做证可以不用偿还吗?.因为当时是3个人在一起拿的钱.而且乙是当着丙和甲在的把钱拿走的.
法律不是规定只有借条才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的,证人证言也可以证明,在还债的时候,丙在场,甲可以要求丙为其作证,也可以推翻乙的主张,现在甲可以进行申诉,因为有了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0-03-11 11:22:33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即使你在申诉中让丙来作证,但也不一定就能达到让法官信服你已经还钱的事实,并达到你不用偿还的效果。 所以本案的关键,主要是丙的证言要能尽可能的使法官信服。 而丙的证言也就存在了一些关键的问题,即关于证人的身份所导致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在本案中,丙可能因为与甲的关系较好,导致丙的证言证明力较小。此很容易导致法官对丙证言的采信不足,故在申诉中,我建议你不仅要有丙的证言,也尽量去找寻一些其他的旁证,在单个证据证明力薄弱的情况下,应多收集相关证据,尽可能形成强大的证据链。
2010-04-22 17: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