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公司前四个月因为种种原因,公司人事一直没有给我上保险,是四险一金,然后补缴的时候,人事说因为是跨年度,所以四险不能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了。其他的只能从2010年1月开始交。劳动法不是规定要补缴的吗?有不能跨年度补缴的说法吗?谢谢
劳动法规定只要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单位就应该无条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公司认为跨年度不给补缴保险的说法是违法的,你有权为你补缴所有月份的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0-03-11 18: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