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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授权委托书生效日期???

咨询者 : fa116680 - 广东     时间 : 2010-03-11 19:18:21    状态 : 已解决



中国何时执行境外公司或人士(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公司或人士)在国内进行诉讼时,必须提交的公证授权委托书于被委托人(包括律师). 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性及权限., 否则被委托人无权执行诉讼案件中事宜 那份文件何时发报?? 何时生效执行?? 在那可以找到详细资料?? 谢谢!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涉外诉讼外藉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诉讼,应将授权委托书在所在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该国的使馆进行认证,这个手续很快的,不繁琐;涉外当事人若委托律师应委托具有中国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诉讼;授权委托书经认证后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部分有详细表述。

2010-03-11 19:31:22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涉外授权书须公证加认证(授权委托书在所在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该国的使馆进行认证)后,受托人自收到授权书即生效。受托人即代理委托人处理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2010-03-11 19:59:0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于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在网上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即可搜到。

2010-03-11 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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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010-03-12 0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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