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挂靠在一家街道集体企业下经营一家印刷社,2006年由于上级不允许私人挂靠集体企业,所以要改制,街道提出要我交3000元钱,代我改制,我按街道的要求交了3000元钱,可后来等了好久没音信,去问讯,他们老是说事情比较不好办,要等等,直到2008年下半年才听别人说,我的事情被街道办坏了,国资委下了允许改制的文件后,办事员却不知如何办理,竟然把我的营业执照给注销了,后来多次交涉无果,而我的营业执照又是特种行业,从08年起上海又不许在一般地段办理这种执照,必须在开发区才能办理,这样一来,我的经营就困难了,一直到2009年我实在无法经营了,只能关闭了,像这种情况他们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有没有理由向他们要求赔偿,现在我一直在信访,可没结果,我想咨询一下,这种事打官司,可以吗?须多少费用,
街道收了你3000元,和你形成的是委托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其重大失误致使你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导致你无法经营,给你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属于违约关系,你有权要求赔偿你全部损失,从企业被注销至今的全部营业损失,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的收入标准。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10-03-12 10:4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