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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问题?

咨询者 : fa116278 - 河北     时间 : 2010-03-12 10:55:41    状态 : 已解决



2003年9月~2007年5月我爱人在香河县家具城管委会工作,但只是临时工,一直没有签订合同,只每月在管委会领800元工资(每月都按时发);2007年6月至今,还是在管委会工作的同时又被安排到一家家具物流公司工作,这样每月从管委会领800元工资,每月从物流公司领1000元工资,直到现在,只是挣一分花一分,各项保险都没有交过,请问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我爱人可以要求与管委会签订合同么?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也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010-03-12 10:48:56

方洪彩   [浙江]    13600609696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你爱人有权要求与管委会签订合同,也有权要求这两个单位为你爱人补交各项保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方洪彩律师

2010-03-12 11:10:01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香河家具城管委会,是否为法人单位?有无工商执照?有无用工权? 2、您爱人在同一单位工作近7年,何谈临时工?应为合同制工人。

2010-03-12 12:20:23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目前没有临时工一说,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可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0-03-12 21: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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