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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房产如何定价??

咨询者 : fa116738 - 河北     时间 : 2010-03-12 19:19:00    状态 : 已解决



我家附近原来是一个工厂旧址,只有我一家是个人的.现有开发商要开发,小区内部早已开发完毕并已有多户入住,可大门和规划时的不同(规划大门在中间,现在小区最北边一个侧门通行),我家北边是小区规划大门所在,现要开发大门和门面房(我家是门面房,土地\房屋归我个人所有).他们只按建筑面积一平米换一平米,另外有5万元拆迁费,地皮没有补偿.因只有我一家,他们让黑社会分子砸我家窗户,已先后砸过三次,我们却苦无证据证明是开发商指使,也没有抓住搞破坏的人.请问我的房产该如何要价,如何应对.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家可以根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补偿,法律依据是《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 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产权调换。拆迁人将其他房屋用作被拆除房屋的补偿,经按建 筑面积结算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对偿还的房屋拥有产权。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作价补偿。拆迁人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结算,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货币给予价值补偿。   (三)产权调换和作价被偿相结合。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 补偿。部分采取产权调换形式。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 宅房屋外,其他住宅房屋均按下列规定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保留产权并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实行产权 调换。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偿还房屋按单方工程 造价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 构差价。因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安置以及偿还房屋不可分 割的原因造成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 为十平方米或者不足十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单方工程造价结算;超出部 分大于十平方米的,大于十平方米的部分按单方工程造价的一至二倍结算 。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其重置 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结算。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但应当安置使用人的,对所有 人给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   (三)被折除房屋的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需要安置使用人的,对被 拆除房屋按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二至四倍征购。   (四)拆除出徂的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并按本条第(一) 项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更原租赁 合同条款的,应当由租赁双方作相应修改。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 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并应当支付 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但不能支付的,可对房屋所有人给 予作价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 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未规定期 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按其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予以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接到停止建设的通知或者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 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建设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 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 排。

2010-03-12 17:18:26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他们砸你的窗户可以报警,你的房子要价参考同地区房屋的补偿标准

2010-03-12 17:18:07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砸你家窗户报警处理。你的房产该如何要价由你自己掌握,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吧,比较一下其他的房子处理情况,公平就可以了。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我们。

2010-03-12 19:08:19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建议报警。依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010-03-12 2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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