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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其它原因想更改身份姓名?

咨询者 : fa116693 - 广西     时间 : 2010-03-12 20:25:58    状态 : 已解决



我本人因感情原因引起对方无理纠缠,恶意报复,诽谤污辱,造成我远离他乡,无法在家正常生活,在我换一个新的环境后不想在被以前的事情困扰,所以想换一个名字来躲避这种无赖的纠缠,不知道可否从新换一个新的名字,更改身份证上的姓名,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能否更改姓名?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可以向户口登记所在派出所申请更改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10-03-12 20:25:2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更改自己的名字,法律依据是《户口管理办法》变更更正登记指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一)姓名的变更更正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由本所录入错误的出查阅底表直接变更;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

2010-03-12 21:56:20

吴晓洪   [广西]    13978364990

公安机关不会同意成年人改名

2010-03-16 2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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