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咨询下我的合同纠纷赔偿。我于2007年2月28日和我现在的服务公司签订了合同,一年一签,到现在已经是第三年到期,(共签订了三次合同 时间分别2007.02.28 2008.02.25 2009.02.25 ) 本来合同于2010年2月28日到期的时候我自己已经准备走人了,可是他们突然口头通知我说要我留下,因为他们还没找到顶替我的人。我也看在都是熟人的份上就留下来帮忙。其中没和我签订任何合同。而现在却突然莫名其妙的通知我说我违反公司条例,被开除了。我真的很气愤,我想找他们赔偿,我想咨询下,按照法律,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 希望你可以尽快回应我,因为我被开除以后,没地方住,自己住在旅店,每天生活费和住宿费我都快承担不起了。想就这样算了, 可是心中真的很不服气 特别的感谢你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他们没有与你签定劳动 合同 ,没有理由解除你,是违法 的,你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0-03-14 17:08:47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月28日至今的双倍工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3-14 19:03:05
首先,2010年2月28日,公司要求你留下继续工作,此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通知你违反公司条例,解除劳动合同,从你所述,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10年2月28日起双倍工资。
2010-03-14 20:4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