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房屋买卖协议卖方妻子毁约怎么办??

咨询者 : fengjianan - 江苏     时间 : 2010-03-14 16:51:54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7年11月份在朱某家的房屋的,现2010年因拆迁,朱某家的妻子要毁约,因当时签到协议的时候朱某的妻子没有在家,只有朱某在协议上签名的,还有房产证也没有过户,所以现在其妻子要毁约,请问我怎么办?附:如果其毁约成立,从07年的房价到现在的房价是怎么算的呢?还有房屋装修等等?请各位领导层次的领导帮帮忙。。。。。。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滕月辉   [天津]    13752274821

协议有效,法律会保护善意第三人。

2010-03-14 16:50:31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你们所签的协议无效,因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没有签字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他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

2010-03-14 16:56:10

吴庆江   [辽宁]    15142435900

你们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朱妻坚决不签字,则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受到的损失要根据缔约过程中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涉及到你,你们双方都有过错,即你明知没有全部共有权人同意而签约,朱某明知是共同财产无权处分而处分,双方的过错相当。从07年到现在的房产增值,你无权主张,因为,这里合同是无效合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如果是违约责任,你当然可以主张预期利益。

2010-03-14 17:24:1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朱某的妻子未在场,但是朱某是其丈夫,有权代理其妻子签字卖房,属于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对其妻子是生效的,你们的买卖协议已经生效,房产证过户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你们买卖合同的效力。你已经入住该房屋,合同行为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是因为拆迁,对方想毁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朱某表见代理生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朱某的妻子在卖房后直到2010年一直未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卖房。其因为拆迁的原因主张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010-03-14 18:59:13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