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钱用车来抵押,他给我自愿给打下欠 条,条的内容是:今欠XX(本人)劳务中介费$元,因暂无钱给付,用一辆车做抵押,车号XXXXX。欠款人:XXX 以及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现在又被她反悔,说我逼他签条,将他的车勒索去,而且还报了假案···车子本来是在我们这边的,可是警局说那是证物,要求开回到公安局去,然后过了几天我去警局发现那车子已经被那欠款的人开走了,这怎么办呢?
对方欠你钱,并且为你出具了欠条,你们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他打欠条是自愿的,公安机关不应该给与立案,现在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私自放走车辆给你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010-03-14 22:21:35
1、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但对方只是在欠条中约定车辆抵押条款。该项抵押并不当然将该车给你,只是在对方在未支付欠款时你可以通过处置该车辆的方式抵偿欠款; 2、本案你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010-03-14 23: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