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您,父亲69年去世,母亲79年去世,留下房屋4间,母亲口头遗嘱,房屋由我和大哥二人继承,我们姐弟共有4人,大姐与62年出嫁,小妹76年出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房屋一直由我居住管理,,2007年,由于道路修通,房屋价值增值,2009年4月我与大哥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哥名下俩间买了来,2010年,大姐和小妹提出对4间房子的继承要求,我们以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我们以时效抗辩怎么办?我2009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看了一些案例,都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回答说是大姐小妹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让我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现在这个案子应当以继承时效来判吗? 谢谢指点 如果 法院按民通意见177条判大姐小妹能继承分割遗产,我咋办、?我与大哥的购房协议有效吗
你的案件分为继承、买卖合同两个部分。继承部分因继承未开始,无时效,《意见》177条属无意义规定而被废止,与你案无关;你妈口头遗嘱不具备有效条件,无效,只能法定继承,你姐妹各有1/4财产继承权。你与大哥的合同因侵犯你姐妹的继承权,部分无效,合同只对你大哥的应得继承份额有效。
2010-03-15 11:59:17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但是法院还是依据该法进行了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你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上述第(六)项的规定,你可以进行申诉。 你和你大哥的购房协议是生效的。
2010-03-15 16: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