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人于04年去世.男老人于09年5月去世,生前未再婚. 遗住房一套,共有子女六名. 长子于05年10月去世,长子有配偶和儿子各一.其他有三儿两女.老人过世后由于未留遗嘱.经子女协议,由三 子继续老人房产.已在公证处签字并出具公证书.房产过户办理完成. 后经私下协议.三子愿意出部分钱款补偿长子配偶(儿子),和老人其他四位儿女.现长子配偶(儿子),和老人 其他四位儿女其中个别人认为钱款分配不合理,欲起诉. 问题1.起诉胜算是多少? 2.需提供什么证据证物?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两位老人生前未予留有遗嘱,因此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子女六人(长子由其儿子代位继承)应按份继承。在办理房产过户给三子时,进行了公证(一定是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在此之前各方应达成了三子如何给其他继承人补偿的书面协议,那么,现在起诉的应是对达成的协议认为不合理,就需要举证证明该协议有显失公平的地方,这也是本案需提供的证据所在,胜算与否亦在此一举。
2010-03-15 20:18:21
该协议显示公平,可以申请撤销,重新分配财产,不需提交其他证据,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0-03-15 20:33:59
你好,首先看子女在老人去世后,子女间的协议是怎么签的,公证的内容是什么,才能决定是否能胜诉。建议带好您的证据找律师面谈。
2010-03-15 20: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