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的朋友在07年因给不够分数线的学生办理入学,向学生家长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后因事情办砸在饭桌上谈崩,使得学生家长向公安局告发,把我的朋友带入公安局后经网上查验该人身份证为伪造,故此认定他为主犯被判为诈骗罪,12年。他说他没有拿人钱,事情没有办妥他托人已经把钱转给学生家长,结果在转交中让人把钱侵吞,我的朋友当时在哈尔滨出的事,被扣在道里区公安局,他说他有单据和字条,由于他一直单身在外,临走时把相关证据留在北京出租地,他跟法院讲了这些情况,但法院没有采纳没有给他机会去取证,加之他的身份证问题,为此判他诈骗罪,现已入狱近3年,他本人快60岁,本着做人向善原则,我希望能通过该渠道获取一些帮助他的机会,能给他指点迷津,让我的朋友能公平的对待判罚,谢谢!
他的情况符合重审的条件,家属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010-03-16 10: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