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租房人和房东在半年前私下签订暂定一年的租房合同,约定租金为三个月一交,租门面做生意,但因租房人生意亏损,提前五天向房东提出停止合同,但房东要求租房者要交满三个月的租金才可以走,租房者认为:现在停租了,交够当月的租金就可以了,为什麽还要预交房租,虽然合同上写的每次交租一次性交三个月的租金,但现在合同都终止了,既然不再租房,为什麽还要预交房租,而且房东用强硬手段阻止租房者搬走,房东的做法合法吗?合同上并没有写明违约后的赔偿,租房者和房东签署的租房时间是一年,但是写的“暂定”,虽然租房者半年就单方终止合同,但房东是否就有权索要预期的房租,是否有权阻止租房者搬走自己的私人物品?房东的不合理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谢谢。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