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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者可以维权吗??

咨询者 : fa116966 - 四川     时间 : 2010-03-17 11:20:36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您好!租房人和房东在半年前私下签订暂定一年的租房合同,约定租金为三个月一交,租门面做生意,但因租房人生意亏损,提前五天向房东提出停止合同,但房东要求租房者要交满三个月的租金才可以走,租房者认为:现在停租了,交够当月的租金就可以了,为什麽还要预交房租,虽然合同上写的每次交租一次性交三个月的租金,但现在合同都终止了,既然不再租房,为什麽还要预交房租,而且房东用强硬手段阻止租房者搬走,房东的做法合法吗?合同上并没有写明违约后的赔偿,租房者和房东签署的租房时间是一年,但是写的“暂定”,虽然租房者半年就单方终止合同,但房东是否就有权索要预期的房租,是否有权阻止租房者搬走自己的私人物品?房东的不合理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谢谢。盼回复。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房屋已经停租了,属于双方已经解除了合同,房东是没有义务再要求承租人预交房租的。

2010-03-17 11:27:11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可以解除的.

2010-03-17 11:21:17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签一年的合同,半年就不租了,一个月的押金可能不好要回来了,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不租房不交房租的。

2010-03-17 16: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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