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我还能去哪里为自己申冤??

咨询者 : fa116716 - 内蒙古     时间 : 2010-03-17 12:50:21    状态 : 已解决



赠与合同经三级法院判决,确定无效。(可他们依据的证据不是真的,是伪证。)原被告怕债务欠条露馅,在没有追加我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被告并没有打一个确认产权之诉,而现在法院就是原被告债务调解非法执行第三人产权的冤案。我想问我应该去哪一级法院告执行局违法,因当地公,检,法和政法委他就都买通了,我无处告状,住进我的房子,就抓我,不住他们就接着卖我的房子,怎么办?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你可以在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10-03-17 16:14:01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李志刚   [河南]    13839031602

你如果认为自己有证据证明,可向最高法院申诉。

2010-03-17 13:56:50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建议你携带相关资料面询律师为好。最后生效判决若省高院判决,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0-03-17 14:21:07

  []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最后作出判决结果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0-03-17 14:39:20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在执行当中,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执行庭提出书面的材料,法院应该审查,并作出裁决,第三人不服的,依程序向下进行。不服三级法院的判决,只能向最高法院申诉了。

2010-03-17 14:56:4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