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经三级法院判决,确定无效。(可他们依据的证据不是真的,是伪证。)原被告怕债务欠条露馅,在没有追加我到庭的情况下达成调解,被告并没有打一个确认产权之诉,而现在法院就是原被告债务调解非法执行第三人产权的冤案。我想问我应该去哪一级法院告执行局违法,因当地公,检,法和政法委他就都买通了,我无处告状,住进我的房子,就抓我,不住他们就接着卖我的房子,怎么办?
你可以在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10-03-17 16:14:01
您好,在执行当中,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执行庭提出书面的材料,法院应该审查,并作出裁决,第三人不服的,依程序向下进行。不服三级法院的判决,只能向最高法院申诉了。
2010-03-17 14: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