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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续签?

咨询者 : fa116278 - 北京     时间 : 2010-03-17 14:36:23    状态 : 已解决



请问,我2006年8月30日~2007年8月29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30日~2008年8月30日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工程未完工、工作还要继续,故而2008年9月3日~2010年03月31日,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我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到现在的,那么2008年8月30日、31日及9月1日、2日的工资,公司是不是应该按双倍支付给我呢?可有法律依据?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才支付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0-03-17 14:15:54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的才付双倍工资,几天的不予支付。

2010-03-17 15:01:02

丁太胜   [天津]    15122563302

您好: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虽然中间有几天时间没有合同,但尚处在一个月之内,依法不应的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复 丁太胜

2010-03-17 15:55:5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原来已经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后来中间有四天没给你签订劳动合同,不适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时间;这四天属于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应该双倍支付你的工资。

2010-03-17 16:10:06

彭玉红   [广东]    13927335625

应该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2010-03-17 16: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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