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教师,2001年7月参加工作,与学校及政府签定全民事业编制的协议书,市、区教育局盖章审批,持介绍信上班,后因人事局说协议上没有盖人事章,我的编不能落。事情一直拖着,2007年我们通过上访,在2008年12月解决了编制问题,但不给我连工龄,我找了相关法律依据,2012年1月,政府同意给连工龄,但工资要按2008年12月入编时开,不给重新核定。我该怎么办? 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工作人员工龄更改及工龄更改后的工资待遇变动的审核审批工作,为什么我的就不能重新核定?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新核定工资。
2012-01-14 14: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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