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母亲和继父91年结婚,婚后两人口头协议共同出生活费。95年买下由继父承租的房改房。继父最初承租这套房子时,他的前老伴仍健在。买房时用的是我继父一个人的工龄,因为我母亲的工龄短,比较起来不合算。钱也是我继父一个人交的,我母亲不知情,事后我母亲想出一半的钱并让继父写收条,我继父没写钱也没要。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我外甥19岁上大一,在自习课上和同学打篮球跌断腿,请问这种情况学校是否该负一部分责任?
1、口头协商共同出生活费与买房无关,夫妻另有约定应有书面证据。 2、您继父之前妻与购买的房改房无关。 3、属夫妻共同财产无疑。 4、依学校有无过错而定责任。
2010-03-18 10:38:07
1.这套房屋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房地产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在你继父的名下,属于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学校承担监护学生的义务,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03-18 10: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