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屋被拆迁,且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补偿合同,拆迁单位给予我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3项:1、房屋拆迁补偿;2、室内装潢补偿;3、搬迁费。拆迁后,我租赁了房屋,一年期租赁费8500元,之后我向拆迁单位索求过渡期房屋租赁费。拆迁单位拒绝支付。根据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单位以“过渡期指的是产权置换房屋,而我家拆迁是货币补偿不是产权置换”为由拒绝支付。我有无权利索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没有规定只有产权置换房屋给与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只要是房屋拆迁,在拆迁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安置被拆迁人,一律给与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费,这是原则性规定,拆迁单位拒绝支付你该项费用属于违法行为,你有权利向其索要该项费用,因为其提供不出不支付你的法律规定,就应该依法给你该项费用。
2010-03-18 18:3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