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下旬到9月上旬期间我卖给甘肃省兰州市蒲圣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两车轻烃气,当时的蒲圣公司老板崔玉珍诱骗我说等轻烃气送到兰州石化厂里就给我们结账,到时候让我们拿着两车货的过磅单来算账,后来我去兰州找蒲圣公司要钱,他们说不认识我,而且崔玉珍还叫她公司的人打我,后来她为了躲避我的债务把她蒲圣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自己换成了公司的令一个股东:蔡XX,但是他们公司的占股额是崔玉珍的女儿王姬最多。你们说她这能给判为诈骗罪吗?如果诈骗罪罪名成立她会被判处什么样的罪?他们公司共欠我家25.8万元人民币。
本案对方否认认识你,拒绝承认收货的事实,致使你通过民事方法无法挽回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方的行为属于诈骗罪,因为你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回你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0-03-18 2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