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爷是农村的,他的大儿子不养老,还把房子卖了,房产证是他大儿子的名字,但是老爷有一九五八年那块地皮的文书,请问我姥爷是否可以申请撤消买卖合同,并把房子公证到自己的名下。我姥爷现在还在那房子里住着。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姥爷有一九五八年那块地皮的文书,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你姥爷的将房子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房子卖了是侵犯你姥爷财产权的行为。 但是,你姥爷的大儿子将房产证是他的名字的房子卖掉,除非不是对方善意取得,你姥爷已经无权申请撤消买卖合同,并把房子公证到自己的名下了。 你姥爷现在只能要求你姥爷的大儿子赔偿损失。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3-18 21:24:50
农村的房产证是以地皮的手续为准的,你姥爷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就当然享有房屋的产权,他儿子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农村的宅基地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你姥爷有权根据该合同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原确认该合同无效,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0-03-18 21:47:24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近年来山东这种情形引起的诉讼较普遍,该房产往往是祖居,原来的房契有的能查到档案,有的根本都查不到,在老房契上一般会有多名共有人,而九十年代初期山东省各地进行房产普查,颁发了统一的新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当时限于历史条件,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公示等都不健全,一般调查都是按村里的说法,且当时农村房产也不值钱,就会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有很多是分家造成的这种情况(有的子女分房,有的子女接班等诸如此类),在现在农村面临拆迁,房产价值大幅增值的背景下,此类诉讼(包括析产与法定继承)便是风起云涌,司法实践中往往要到村里调查,且会涉及很多法定继承人,法院一般都会追加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有的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等等。 回归本案你姥爷现在意识清楚,能说清很多事,这是有利的条件;而农村房屋涉及宅基地现行法律是不允许流转的,而买受人的身份资格都会有影响,这是不同于一般的“善意取得”的,因此,还要看买受人的身份,如果是本村村民,还另当别论。
2010-03-18 22: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