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外地人合伙做生意,现因合伙人为骗取我的貂皮大衣,将我骗到外地先是进行殴打,将大衣撕坏后以拿去修补为名占为己有,因发票在此人手中,我后来在皮草店开据了本貂皮由我出资现金购买的证明,请问在法律上是发票有证明力,还是我开据的证明有证明力?如果我开据的购买证明有证明力,那么打人者是否已构成涉嫌诈骗罪?应对他追究什么责任?
你的证据是充分的,打人者构成了诈骗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0-03-19 2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