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下午,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找到物业看见期间有人在家门口徘徊达数分钟,且没有保安进行制止。在发现有人越墙而出时并没有及时的报警。(盗窃人共3个,其中2个提前近10分钟离开,另外一个在家中)在发现第三个人离开的时候已是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随后在17时36分到家),保安发现后寻找未果但却不去检查业主门窗(小偷是从我阳台的侧面砸窗进入,而我所在小区装的监控录像正好在我那里是个死角)。发现有人越墙而出却没有报警。 当时在刚搬进这小区的时候要求安装防护栏却遭到制止,说是要求小区统一管理。而事发时,所安装的报警系统(红外线报警)却因小区隔壁施工而全面瘫痪,但物业管理企业却没有对此进行通告及必要的维修。
如果你跟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应该设置相应的防盗系统,且要配备24小时保安,而在你家被盗时,物业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就对你家被盗负有责任,应当按照其未尽相关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03-22 11:26:16
你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由义务保证你财产的安全,包括你不在家的时候,现在你的物品丢失了属于物业失职的行为,也是违约的事实,你有权要求物业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3-22 11: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