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3级工伤,右大臂截肢了,还没护理等级??? 想请问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中间的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怎么理解? 我是08年6月2日出的工伤。现在单位给我算的工伤津贴太少了才1280元还要缴四金。 单位说——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我07年的缴费工资1624元11个月和06年缴费工资一个月加一起除以12的出1600元再乘以3级工伤的80%最后我的伤残津贴是1280元。 这样算对吗? 我本人认为应该是按我o8年5个月o7年7个月的缴费工资计算,我这种想法正确吗? 请律师百忙之中给予回复! 本人在此谢谢您!
你的要求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0-03-23 15: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