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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量刑适当吗??

咨询者 : fa117657 - 云南     时间 : 2010-03-23 23:14:04    状态 : 已解决



我大哥在2008年末到异地买了点劣质烟叶,在运输途中被查收。之后车辆被长期看押。后来被拘留3天,取保候审出来。2009年12月,传来传票,要求到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3月23日收到判决,判有期徒刑8个月,扣除拘留的3天。判决书上说根据《刑法》第225、25、26、72条的规定判决。在此,我想咨询一下,这样量刑适当吗?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我认为收购劣质烟叶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为什么回按照《刑法》执行?还有就是他们根本没有执行《刑法》72条,没有缓刑,一接到判决就被收押了?请各位老师专家帮帮忙。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草是专营、专卖物品,你哥哥的情形是扰乱市场经济的行为,可能是属情形严重,具体要看数量 的多少,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是可以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0-03-23 21:08:3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应该按照《烟草专卖法》执行。

2010-03-23 22:15:32

夏德忠   [北京]    13910886138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这样判,量刑是适当的。你所说的无罪辩护,是不能成立的。几乎不能改判。 因为:第一:本案公安机关已查明,你哥贩卖烟草的行为是与人共同犯罪,而且你哥贩卖的涉案金额要一直追究他以前的贩卖数额。因此你哥的贩卖烟草的行为和数量,以及综合他与别人共同贩卖的事实,已构成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求,法院判你哥有罪正确。 第二:你说应该使用《烟草专卖法》而不适用《刑法》,也不能成立,从颁布时间来看,《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而《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颁布的,《刑法》有规定的就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理。另外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才适用《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你们上诉几乎没有可能改判。 除非,你们能够证明你哥就贩卖那一次,不是共同犯罪,数额较小,是初犯,并且认罪态度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等等,方有可能。但基本上几率很小。

2010-03-24 14: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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