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某国有企业的普通聘用员工,于2001年被该公司聘用,但是一直以来,该公司为了不承担一些法定义务,如由该单位进行招聘的员工,但不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工龄满10年,也不签定与劳动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是找所谓的中介公司进行所谓的劳务派谴,同时以前的工龄不算,对于工作而言一直未变,包括岗位等,由于劳动者是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属于弱势群体,与劳务派谴单位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属无奈且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不知道这类劳务派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如何才能有效地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与劳务派谴单位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也属无奈且违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只要有证据证明的话,这类劳务派谴不具有法律效力。国企应当给你们签定劳动合同,并按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 法办理。
2010-03-23 21:44:37
单位不与你们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0-03-23 22: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