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2月24日上午,在海口市大同露邮政所往湖南省岳阳市投递一份特快专递邮资为22元,历时近一个月收件人始终没有收到,本人为了搞原因,于3月20 日中午来到该所查找,当天的值班人员接待了我,并交代存根很重要不能丢失,同时让我留下了联系电话,今天上午9点30分左右通知我,邮件是在长沙丢失的,并告知我去办理赔偿手续,赔偿金额为实际邮资的3倍,请问如此简单的赔偿合理合法吗?
你和邮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邮寄运输法律关系,其有义务使你的邮件安全送达到对方,在途中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其有义务找回或者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3-24 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