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继父去世后,留有俩处房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我母亲,我(继父跟我母亲抚养长大的),继父的儿子、女儿和继父的母亲。其中一处房产,立有遗嘱给继父的儿子结婚用,但是没有其他公证人在场,我母亲跟继父的女儿和继父的大哥签字。如果我母亲准备起诉,有什么不利因素吗?
按继承法未立遗嘱的房产,有一半属你母亲的财产,其余的属你继父的遗产,你母、你、你继父的女儿、儿子都有继承权。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
2012-01-29 14:02:29
你好。首先要确定这两处房产是不是你母亲和你继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是公共财产,那有一半属于你母亲,你继父的遗嘱只能处分一半。 如果遗嘱是你继父自己书写的,要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2012-01-29 15: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