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房屋继承问题。我爷爷1998年去世的,留下一套房子。按老家习俗那套房子当时就给我父亲及我大伯了,两个姑姑当时并未有异议。2001年,我父母将我大伯那部分房产权买回来,当时还有字据。因为是拆迁房,房子2001年就已经盖好使用,但到2008年这套房子房产证才弄好,并写的我父亲的名字。整个过程我的两个姑姑都没有异议,但现在她们要争这套房子,他们还能这样吗?谢谢!
《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会得到支持。
2012-01-30 19: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