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达成债务调解,非法执行了第三人的房产,并将第三人强行拘留,诉第三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可法院执行局拒不给第三人任何答复,并且也不给执行裁定,就变卖了第三人的房产,我应该去哪一级法院去告执行局?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收到执行裁定就被执行并被拘留是不是违法的?
你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0-03-24 22: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