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咨询一个有关社保的问题。 我之前在一个酒店上班,都上了快一年了酒店才给我们签合同买保险,是去年11月才开始给我买的,我是1月15交的辞职报告,2月28号就没做了,大概3月3号的样子办的离职。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酒店的失误他们把我3月份的社保也买了,现在打电话过来让我过去补交钱,您认为我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该酒店自己承担还是?我现在还有300的押金在酒店,而现在他们的意思就是让我回去补交200多块钱,可是我现在因为经济上的原因,不能去交,我该怎么办?
1.单位有义务为你办理社保,你不必补缴该项费用了。 2.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扣留你押金的行为实际违法的,你有权要回来,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0-03-25 13: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