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离异再婚)去世留下房产一套,我妻子的继母(即岳父刚结婚两年的妻子)要求我写下放弃继承的文书才肯将房产过户给我妻子,为了顺利继承房产,我准备写下放弃文书,同时我妻子另写一份证明(表示该放弃文书是我们为了继承房产而做的,不是真实意思)。请问,我妻子的这份证明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你不是你岳父遗产的继承人,不需要你写什么放弃的法律文书。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能是你岳父在生前留有财产赠与遗嘱,明确写明财产归给你妻子个人所有的表达,这样才会有你写放弃的要求。
2010-03-26 09:39:54
你本来是对你岳父的财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你写和不写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你妻子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你不要担心。
2010-03-26 11:16:04
1你岳父的遗产,只有你妻子才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没有明示给予夫妻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0-03-26 13: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