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承包了一个池塘养鱼,最近有两小学生在上课期间被学校老师安排去乡村买土鸡,用于老师招待吃。这两学生路过池塘时,在池塘那玩耍超来,结果不慎掉入池塘,不幸死了。他们父母向法院告我爸。请问下我爸会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及赔偿,谢谢。
根据法律规定,学生死亡是特殊的人身损害的侵权赔偿,学校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你爸基于损害结果被起诉可以理解。但是否会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则因事实的不同会有根本的变化。一是池塘所处的地理位置,二是有没有警示标志,三是你爸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等。因为你没有把具体的案情告诉,我的回答仅限所视文字及其理解。
2010-03-26 09:32:43
学生家长告你爸,是可以的,但是他们要证明你爸存在过错,他们的主张要由他们来举证证明。 本案因为你爸又是承包经营的,法院可以适用营业场所业主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池塘的地理位置,以及是否陡峭,滑坡是否有一定缓冲措施,等等方面,来看你爸对险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进而评断是否承担责任。 但因为本案该两名学生存在过错,老师也存在过错,你爸就算承担责任的话也是很小的。
2010-03-26 10:11:06
学校在教学期间安排教学以外的活动,致使学生发生意外伤亡,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你爸爸无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03-26 11:36:59
1学校首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老师上课期间安排学生外出买东西,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应义务,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 至于你的父亲承包鱼塘,如果尽到应有的安全警示义务,如在鱼塘边树有警示牌、鱼塘坡度适中、鱼塘周围的路况较好等,则不承担责任,但是你父亲必须举证。
2010-03-26 13:13:02
具体要看该池塘是否安置安全措施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如果无法证明的话,你父亲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不会是全部责任,具体看法院认定。
2010-03-30 19: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