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了一个难题,希望能帮助我解答。我于一单位工作半年,因为单位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我们劳动者无保障而提出辞职,向劳动仲裁提交赔偿申请。要求单位按照劳动法补偿我双倍工资,对方答辩,我这个情况属于雇佣关系,因为我当时曾经说过,老婆生产完未必在做下去。但也有可能做。当时说的不确定。单位依此为由,拒绝按照劳动法赔付。应该按照雇佣关系。想请问下,我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属于什么关系。因为在单位期间,完全是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工资按时发放。辞职也作出了提前申请,一切都是按照劳动合同程序走。已经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