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结婚一年了,一直两地分居生活,一年见了五回面,且由于他自身的原因导致我们从没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现在我提出离婚,他要求我退还他一部分彩礼,请问我需要退还他吗?他是不是属于离婚过错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12-02-04 11: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