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因为眼膜破裂,在昆华医院动手术,在手术后眼睛就有了光明,但是主治医生说:要照B超,但是在照B 超过成中我父亲眼睛感到疼痛,回来后,医生说眼底漏水,要进行二次手术,但在二次手术后,就导致眼睛失去光明,请问:这算是医疗事故吗?
你的父亲在术后已经有了光明,在医院照B超后失去了光明,医院属于严重失职,构成了医疗事故,应该赔偿你父亲经济损失,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2010-03-28 23:43:36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专家鉴定。眼底漏水形成的原因与第一次手术有关,这是鉴定的关键。建议你请教眼科专家论证后再决定申请鉴定。
2010-03-29 10:59:10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中形成的损害不一定是医疗事故,也可能是医疗差错。但不管是什么,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就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或者医疗机构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医疗纠纷涉及医疗的专业知识,医生或者医院对医疗知识比一般的人知道得多,所以,对损害往往能“自圆其说”。作为患方,首先要封存或者复印病历、请专家对伤情原因进行会诊,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维权不仅要有头脑,还要有方法。
2010-03-31 23:3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