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09年3月15进现在的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公司是09年7月1号给我签的第一份合同,当时公司承诺是试用工资1800 转正后2000 这个转正说白了就是转正后每月给你那个 社保补助 220 到现在一直因为公司其他原因(如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已经签过3份合同了。 我们公司一直是一个月休假4天也就相当于单休 ,还有到现在公司公司未给我办理过任何保险等福利 ,我平时的工资组成是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考评工资 ,而且公司在工资上面象征性的每个月给加班费 120 和社保补助220 我想问下这 120 和 220 能合法吗?我现在想辞职了 ,我该如何要回我这3年的加班费用以及社保方面的费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