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于2009年10月5日晚10点以后被人打至昏迷状态,我们家属11点多找到父亲,于2009年105日晚12点多送往医院。到第2天(2009年10月6日)早10左右去世。现在这个案子进行到检查院。我想知寻后面接下来我们改怎么办。
案子在检察院,你们就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写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可以阅卷,到法院之后就可以为你们维权了,如果你们有意委托北京律师维权,可以和我联系。
2012-02-06 09:46:17
您好!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现在您父亲的案子已经进入检察院,也就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您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012-02-06 22:4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