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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结婚三年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如离婚,我该要赔偿吗??

咨询者 : fa118159 - 河北     时间 : 2010-03-29 20:12:47    状态 : 已解决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结婚三年多了,有一个两周岁的女儿,自从结婚后他的所有收入都归自己挥霍,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没办法,我只好带着女儿在娘家住,我想离婚,孩子归我,我可以请求他对我们娘俩进行赔偿吗?赔偿额度是多少呢?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他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你有权索要你和孩子的抚养费,由于他对孩子有遗弃的行为,你在离婚的时候有向其要求精神赔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10-03-29 21:00:49

吴洪伟   [四川]    13378183198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比照以上规定,你可以以遗弃为由请求你丈夫赔偿,但你须收集足够证据证明你丈夫有抚养女儿的经济收入而拒不抚养。建议你以你女儿名义起诉要求她父亲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上策。抚养费一般以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限。

2010-03-29 23:35:32

李军康   [湖南]    15897305672

所谓遗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讲,能否得到赔偿要视具体的情节以及是否准予离婚等而定,当然,主张是你的权利!供您参考!

2010-03-29 23: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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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2010-03-30 09:26:36

高宏图   [河北]    15830856666

可要求对方补偿期间你全部承担的孩子抚养费用的1/2。

2010-03-30 21:04:54

李海明   [河北]    13393227937

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2010-04-02 18: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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