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国有企业,与公司签的合同在2011年12月份就到期了,没立即补签合同一直到现在。 于2012年2月3日填写该公司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打算在3月3日离职。 (这算不算以一种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公司?如果不是,要怎么做才算是?) 过了几天,经理告知我说上面领导不批,但说的是待定。 (我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希望能够给予详细的解答。因为我连保存证据什么的都不知道如何做,求详细的过程)
试用期过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
2012-02-06 20:39:15
1、提前30日就可以要求解除了; 2、未补签署合同期间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2012-02-06 20:51:34
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到期即可离职,无需公司批准
2012-02-07 1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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