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中同等条件下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吗? 还是以字面理解: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确定的转让价格为标准。(不存在特殊因素的)是否有效 法院有权要求受让人(债权人)提供“同等条件下”明确的司法条文解释吗? 谢谢!
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稳定运转而赋予其他股东的一种救济权利,它也是对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所谓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股东会同意而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010-03-30 21:30:18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同等条件下在公司法中没有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优先购买权有操作的指导。一是股东之间的明示,二是转让价款的公开,三是交易的成立明白。如果,股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有可能导致转让的效力待定甚至无效宣告。因为股权转让毕竟是私权,约定的效力大于指导性规定,具体如何操作,最好找对公司法比较在行的律师咨询。
2010-03-30 22:21:42
法律不会对任何的条款均规定司法解释。对于同等条件在股东处分属于私权性质的股权时,首先应该以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的价格为准,但一般情况下股东转让股权的价格都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确定净资产数额进而确定股东所享有股权的数额并以此为准。数额确定后需要出让股东对该股权的价格和拟受让方进行公示(一般是以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表决),让其他股东知晓,并根据表决结果来定。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那么不同意股东应在30日内与出让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交割手续,否则出让股东仍有权将股权转让第三方。如果其他股东同意转让,那么还需其他股东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决,如不行使,则出让股东即可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2010-04-09 09:40:46